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