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工作的领导,并将行政服务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场所的行政服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