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服务部门在行政服务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场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的集中开展行政服务的工作场所。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