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服务部门在行政服务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场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的集中开展行政服务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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