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行政服务工作:

(一)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集中进驻本级行政服务场所,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到网络服务系统;

(二)授予相关负责人承担审批职责,派驻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人员在本级行政服务场所办公。

行政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便民服务代办点,集中办理各类便民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