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行政服务工作:(一)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集中进驻本级行政服务场所,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到网络服务系统;(二)授予相关负责人承担审批职责,派驻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人员在本级行政服务场所办公。行政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便民服务代办点,集中办理各类便民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