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依法变更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