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依法变更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