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服务队伍的建设。行政服务场所承办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行政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承担行政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服务部门对进驻行政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和培训制度,对进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