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本级行政服务场所,统一场所名称、形象标识,规范服务设施。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优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