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形式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服务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和形式要件的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