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第十条有效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