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水法律、法规、水科学知识以及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