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