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在市节水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