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