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