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