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水严重浪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