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