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当包括节水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