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节约用水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