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