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漏损率,防止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