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帮助和指导用水户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加强用水监督,发现用水浪费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限期整改。节水监管机构应当指导非居民用水户采用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