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者局部地区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