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非居民用水户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用水户用水计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