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水户使用和采用节水型设备、产品。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