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七条已修改用水应当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量,由节水监管机构参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计量数据予以核定;使用自建设施供水或地下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量,由节水监管机构直接计量。用水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性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