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非居民用水户对节水监管机构批准、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监管机构批准用水计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批准的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应当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