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五条已修改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向节水监管机构申请用水计划,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