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四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可向节水监管机构提出补办调整用水计划的申请。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核实、调整。逾期未作出核实、调整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