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依法认证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中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