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理,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失评估,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逐级上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