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产品达不到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无法确定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