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