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