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