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