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和渔业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包装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