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和渔业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包装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