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二)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三)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或者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
(四)用宗教、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五)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运输、吸食、注射毒品;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和进行淫秽表演,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七)组织、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卖艺等活动;
(八)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
(九)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十)进行性骚扰;
(十一)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