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配偶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