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和善后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受害妇女或者其亲属非法索取补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解救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