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配偶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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