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她们弃学。

适龄女童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或者免予入学、休学、退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