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她们弃学。适龄女童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或者免予入学、休学、退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