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