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组织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