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组织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