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汇总职工对厂务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