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