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工作原则、纪律和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