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不符合规定的;(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标识或者印章不符合规定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