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当事人要求制作的;

(二)协议内容未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并建立相应卷宗予以保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