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一)当事人要求制作的;(二)协议内容未能即时履行完毕的;(三)重大、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并建立相应卷宗予以保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