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调解活动中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放弃调解的;(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无法达成协议的;(三)发生特定的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四)依法可以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