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公众监督程序,为公众监督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